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206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建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纪惠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执行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石狮市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615号裁决书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