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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766号原告: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赵焕毅,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婧玲,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顺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由黄山高尔夫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