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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彭云江、葛泽辉与被申请人李忠新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云江,葛泽辉,李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保209号申请人彭云江。申请人葛泽辉。被申请人李忠新。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彭云江、葛泽辉与被申请人李忠新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忠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9号院14号楼东4单元1448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现郑州仲裁委员会已向本院提交有关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忠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彭云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