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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宗会与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宗会,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72号申请执行人方宗会,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徐鸿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宗会与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宗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方宗会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重庆平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方宗会的债权1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未收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梅审 判 员  全拥军代理审判员  赖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