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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万锦涛与罗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锦涛,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万锦涛。被告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锦涛与被告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锦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锦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本院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万锦涛负担。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