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万锦涛与罗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锦涛,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万锦涛。被告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锦涛与被告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锦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锦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本院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万锦涛负担。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