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朱江淮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淮,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639号原告朱江淮,居民。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路69号。负责人曹永埈。委托代理人马海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金钟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江淮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江淮撤回对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沭阳店、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江淮负担。审 判 员 徐 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潇潇书 记 员 王 巧书 记 员 咸军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