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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马林与马少林、宋朝阳、温艳强、平罗县龙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学,马少林,宋朝阳,温艳强,平罗县龙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马卫学,男,回族,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马少林,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黄渠桥镇前光村6队。被执行人宋朝阳,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河北邯郸市人,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510号。被执行人温艳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河北邯郸市人,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太西花苑567-1-1号。被执行人平罗县龙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黄渠桥镇永丰村。法定代表人温艳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林与被执行人马少林、宋朝阳、温艳强、平罗县龙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000元,未执行60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晁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