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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藁城区东力车床加工厂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区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藁城区东力车床加工厂,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藁城区东力车床加工厂(以下简称东力加工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大同村。法定代表人:姚灵军。委托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住所地:藁城区昌盛街。法定代表人李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霞、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力加工厂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在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0121号供用电合同纠纷审理期间,原告确曾几次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被上诉人供电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抗辩:东力加工厂就2013年7月29日下午的火灾事故给其造成停工损失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未针对供电公司的上述主张作出明确的事实认定。重审时需进一步核实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0121号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准确认定本案上诉人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果本案上诉人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停工损失等相关证据,结合行业习惯,对上诉人因此次火灾事故停工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裁判,或委托鉴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