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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亚臣、鲁长春、赤峰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亚臣,鲁长春,赤峰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鲍亚臣,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鲁长春,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申剑,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崔光辉,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强,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亚臣、鲁长春、赤峰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3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长春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人抵押担保向申请人借款,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鲁长春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东北区(和美工贸产业园区A28幢010119#、010112#,房权证号分别为蒙房权证喀喇沁旗字第1760212009**、蒙房权证喀喇沁旗字第176021200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