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屈芬艳与茅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芬艳,茅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288号申请执行人:屈芬艳。被执行人:茅洋军。申请执行人屈芬艳与被执行人茅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2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