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2015-28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张朝芳申请执行李晓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芳,李晓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5-2870-1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芳,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4日,住禹州市文殊镇樊岗村3组。被执行人李晓凯,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0日,住禹州市范坡镇李庄村5组。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一直不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凯在有关单位的存款5471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晓凯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47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晓凯相当于54710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