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金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刘金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寅权,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濛,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金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扈孝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冠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