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字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春与刘炳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刘炳林,陈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689-1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炳林,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升花,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炳林所有的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7号楼房屋。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016年3月1日张圣雄以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元的最高竞价购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炳林所有的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7号楼房屋查封。二、被执行人刘炳林所有的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7号楼房屋归买受人张圣雄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圣雄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张圣雄可持本裁定书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审 判 员 刘 兵代理审判员 褚晓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恒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