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兴永与陈祖尧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永,陈祖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428号原告:陈兴永。被告:陈祖尧。委托代理人:黄顺治,宜宾县安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兴永诉被告陈祖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