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美香与杨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香,杨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原告陈美香,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市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艳,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香与被告杨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美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美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桑静华审 判 员 惠 力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