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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美香与杨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香,杨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7182号原告陈美香,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市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艳,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香与被告杨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美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美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桑静华审 判 员  惠 力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