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法定代表人:诸维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封世伟,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3。法定代表人:刘东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岩,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国军,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04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卓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史舒畅、代理审判员王虹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1号8门建筑面积为944.38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房屋总房款18415410元,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交纳全部房款。被告在收到全款后一周内,协助原告办理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原告于协议签订的当日向被告支付房款壹仟万元,后于2013年5月17日和2013年6月3日分别向被告支付2000000元、3000000元和3415410元,共计支付房款18415410元。现原、被告因办理产权证问题协商未果,起诉原审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购房协议书、转账支票存根、收款收据、账户明细表证据在卷,已经法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协议即生效。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将其所购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为期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因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未对此项内容有约定,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应该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该项内容进行约定。且办理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行政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沈阳沈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审法院的判决一方面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肯定了购房协议的合同效力,另一方面又认定该协议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矛盾,逻辑混乱。事实上只有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上诉人并未履行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义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是房屋买卖关系。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一份双方的借款合同,证明本案诉争房屋是担保该笔借款,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该借款合同中用于担保的房屋地址和房屋面积,借款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约定的地址、面积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重新审查,借款合同中用于担保的房屋是否包含了本案诉争房屋。另,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系房屋出售人(即被上诉人辽宁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一审法院仅以《购房协议书》中没有约定该部分内容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0497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卓代理审判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