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