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