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丹与孙中全、郑方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孙中全,郑方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421号原告杨丹,女,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邓伟,系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中全,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郑方琴,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杨丹与孙中全、郑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在依法向被告孙中全、郑方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被告孙中全、郑方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决定向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丹与孙中全、郑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