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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璩芹只诉被告刘璐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璩芹只,刘璐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44号原告璩芹只,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平,男,汉族,系汤阴县瓦岗乡南里于村村委会推荐代理人。被告刘璐莎,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保民,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璩芹只诉被告刘璐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璩芹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璩芹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璩芹只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