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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文斌运输毒品罪2016刑初75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7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斌,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文斌在其登记入住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骏逸大酒店710房内,以叫快递员上门收取快递的方式,分别邮寄毒品2包至重庆市和江门市,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毒品白色晶体2包,共净重44.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文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文斌在其登记入住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骏逸大酒店8710房内,以叫快递员上门收取快递的方式,分别邮寄毒品2包至重庆市和江门市,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毒品白色晶体2包,共净重44.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告人黄文斌于2015年8月25日15时许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毒品;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涉案包裹(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骏逸大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井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段某、李某明、李某、钟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文斌的供述和辩解;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云公(司)鉴(化验)字〔2015〕228号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斌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斌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文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44.99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