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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蒋建春与胡申文、黄炳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黄某某、吴江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胡某某、黄某某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及利息100000元,合计60000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吴江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87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吴江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14幢1002室及10幢车库06号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14幢1002室及10幢车库06号的房产市值为1205100元。2015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3326号香江花园14幢1002室及10幢车库06号的房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8月10日10时至2015年8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12051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9月16日10时至2015年9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97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0月30日10时至2015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772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30日10时至2015年12月1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772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变卖,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变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772000元变卖成交。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位于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绣湖路北侧鑫隆生活广场A5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该房屋正在评估变价程序中,待成功变价后,本院将就两处房屋的成交价款一并组织财产分配。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苏E×××××金杯牌大型汽车、苏E×××××宝马牌小型汽车、苏E×××××颐达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苏E×××××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吴江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吴江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变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财产查控回执、委托评估移送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吴江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