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艾二伟、柴露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艾二伟,柴露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322号原告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法宝代表人,郭建钊。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锋。被告艾二伟,男,回族,生于1969年,住禹州市。被告柴露苗,女,汉族,生于1983年,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艾二伟、柴露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艾二伟、柴露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艾二伟、柴露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435元,减半收取31217.5元,由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承担。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