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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路思意与被告王桂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思意,王桂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41号原告:路思意(曾用名李梦),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品奢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霞,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第一染织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思意与被告王桂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思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思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思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思意负担。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秀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