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路思意与被告王桂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思意,王桂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41号原告:路思意(曾用名李梦),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品奢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珍,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霞,女,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第一染织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思意与被告王桂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思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思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思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思意负担。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秀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