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子珍与姜秀芹、姜立胜、姜文兴、姜文红、乔一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珍,姜秀芹,姜立胜,姜文兴,姜文红,乔一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30号原告姜子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秀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立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文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文红,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乔一婷,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子珍与被告姜秀芹、姜立胜、姜文兴、姜文红、乔一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前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