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连翠与朱伟、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翠,朱伟,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54号原告:周连翠,女,汉族,1951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姚大鹏,系周连翠的配偶。被告:朱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代理人:孙加倍,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2989089L。负责人:盛才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翠诉被告朱伟、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连翠于2016年3月3日以与被告朱伟、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连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连翠撤回对被告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颜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