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84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汉川市鼎立机电有限公司与汉川金源洗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川市鼎立机电有限公司,汉川金源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41号原告汉川市鼎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文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双祥,汉川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汉川金源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庙头镇。负责人黄艳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川市鼎立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川金源洗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川市鼎立机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川市鼎立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