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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辉。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辉。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XXX号百度大厦2层,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故本着便于查明事实、节约诉讼资源原则,依法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