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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杨洪友与青岛福海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友,青岛福海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友,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青岛福海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学超,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洪友与被执行人青岛福海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开劳仲案字(2015)第2038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33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开劳仲案字(2015)第2038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