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志伟、王忠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志伟,王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22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吴志忠,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利群,系桐庐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志伟。被执行人:王忠娣。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679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系桐庐县农村居民。双方于2005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1日生育一男孩,健在。2014年3月21日办理离婚,同年8月4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生育一女孩,健在。2015年5月20日复婚。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为由,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桐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相关规定,于2015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作出桐卫计征字(2015)第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按照桐庐县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986元的2倍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3972元,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67944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决定书于2015年8月18日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送达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7944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桐卫计征字(2015)第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执行人蔡志伟、王忠娣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萍代理审判员 吴肇武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