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乔桂霞与巩义市绿源清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桂霞,巩义市绿源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433号原告乔桂霞,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绿源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桂霞诉被告巩义市绿源清洁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桂霞以另案诉讼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桂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桂霞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