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元元与宋书伟、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元元,宋书伟,李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205号原告宋元元,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被告宋书伟,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俊英,汉族,1968年4月6号出生。原告宋元元诉被告宋书伟、李俊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书伟、李俊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宋书伟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当时被告承诺用1个月,推迟到现在,钱仍然未还。被告宋书伟和李俊英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内共同债务夫妻有义务共同偿还。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宋书伟兑现还款承诺,被告宋书伟以种种理由婉拒,现原告生活窘迫,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宋书伟、李俊英二被告偿还原告11万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计算,按月息1分2厘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宋书伟、李俊英共同负担。被告宋书伟、李俊英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原告宋元元借给被告宋书伟现金11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厘。被告宋书伟给原告宋元元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宋元元现金110000元正,外加利息1分2厘,欠款人宋书伟,2015年12月5号。”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李俊英提供2015年12月15日与宋书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其已与宋书伟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债权与债务归各自所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宋元元出借110000元给宋书伟,约定月息1分2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本金应予偿还,月息1分2厘的约定不超过年息24%,合法有效。被告李俊英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与宋书伟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该协议证明宋书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债权与债务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宋元元要求被告宋书伟与李俊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书伟、李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元元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照月息1分2厘支付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宋书伟、李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明杰书 记 员 翟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