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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朝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朝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69号申请人: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云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田朝顺,男,1975年3月11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朝顺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贺华飞所有的豫E959**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朝顺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