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朝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朝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69号申请人:滑县江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云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田朝顺,男,1975年3月11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朝顺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贺华飞所有的豫E959**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朝顺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