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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盛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离婚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承担。审判长  胡建国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