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盛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离婚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承担。审判长 胡建国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