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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娟华与被告陈建清、陈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华,陈建清,陈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517号原告陈娟华,女,汉族,住漳平。被告陈建清,男,汉族,居民,住漳平。被告陈友珍,女,汉族,居民,住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华与被告陈建清、陈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华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陈娟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冰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