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娟华与被告陈建清、陈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华,陈建清,陈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517号原告陈娟华,女,汉族,住漳平。被告陈建清,男,汉族,居民,住漳平。被告陈友珍,女,汉族,居民,住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华与被告陈建清、陈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华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陈娟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冰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