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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天友、何夕群与孙锦全、张庆英其他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友,何夕群,孙锦全,张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友,男,生于1974年1月23日,汉族,住高县。申请执行人何夕群,女,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孙锦全,男,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张庆英,女,生于1981年8月12日,汉族,住高县。本院受理张天友、何夕群申请执行孙锦全、张庆英其他权属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9826元。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予以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房不宜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4982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