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562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12日,汉族。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