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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秀与曾朝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曾朝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73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秀。被告曾朝胜。委托代理人胡容,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诉被告曾朝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秀负担。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家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