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秀与曾朝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曾朝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73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秀。被告曾朝胜。委托代理人胡容,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诉被告曾朝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秀负担。审判员 邱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家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