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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辜某某申请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某某,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辜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德苴乡。被申请执行人鲍某某,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华县罗武庄乡。辜某某申请执行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云2925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辜志飞所有(限期调解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执行),权利人辜某某已于2016年3月17日将以上财产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