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616号原告谢某某,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风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