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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616号原告谢某某,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风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