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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与李长利不当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8号原告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柳天恩,系该组组长。被告李长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李长利不当得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于向2016年3月1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原告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已预交,由原告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日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