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商初字第47号原告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号69008771-2,营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宝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哈斯其木格,霍林郭勒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南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99元,由原告赤峰中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淑清审 判 员  宋治茹人民陪审员  包宝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