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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西陇化工有限公司、遂宁三剑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西陇化工有限公司,遂宁三剑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2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西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法定代表人黄伟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华,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遂宁三剑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产业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四川西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三剑微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26251.5元,执行费29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   杰陪审员 苟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