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国斌与刘国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斌,刘国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329号原告王国斌。被告刘国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斌诉被告刘国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日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