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亚楠与蔡文全、周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楠,蔡文全,周连国,左双英,张朝,宋学斌,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董亚楠,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蔡文全(曾用名蔡九全),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周连国,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左双英,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张朝,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宋学斌,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青,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亚楠与被告蔡文全、周连国、左双英、张朝、宋学斌、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亚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双英、张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楠撤回对被告左双英、张朝的起诉。审 判 长 卢振军审 判 员 刘松伶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