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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亚楠与蔡文全、周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楠,蔡文全,周连国,左双英,张朝,宋学斌,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董亚楠,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蔡文全(曾用名蔡九全),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周连国,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左双英,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张朝,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宋学斌,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青,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亚楠与被告蔡文全、周连国、左双英、张朝、宋学斌、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亚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双英、张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楠撤回对被告左双英、张朝的起诉。审 判 长  卢振军审 判 员  刘松伶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