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许彩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彩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1民初683号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艳,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许彩娜,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许彩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