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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670号原告: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以“被告刘某同意与我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贝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