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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富明与樊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明,樊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明,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樊少峰,地址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富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封志勇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