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彭海波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483号原告彭海波。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中段(与南浦路交汇处)。负责人方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波诉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海波负担。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