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义军与被执行人李晓明土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军,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异5号案外人许雅然,申请执行人刘义军,被执行人李晓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军与被执行人李晓明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后,依法查封李晓明的在鑫瑞嘉园二案外人,并办理了抵押权利凭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案件审理完毕。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明川审判员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