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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2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汤广荣与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广荣,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2351号之一原告汤广荣,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高霞,女,汉族,50岁,住正阳县。原告汤广荣诉被告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广荣撤回对被告高霞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秋生 百度搜索“”